接軌CPTPP 重大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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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接軌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立法院會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等三項修正案,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一百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改列公訴罪。

去年九月台灣正式申請加入CPTPP,為接軌國際標準等,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月二十四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為,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CPTPP的規定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因此,為符合CPTPP的規定,修法將前述主要的侵權態樣,即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

此外,為符合CPTPP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因此規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至於商標法修正重點,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的範圍。

此外,專利法修法部分,三讀條文規範,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也得提起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