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拾獲現金交派出所 員警拿來繳卡費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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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邱姓員警一百零九年間受理民眾拾獲現金七萬八千七百元及一個黑色皮夾,卻未依規定當場製開一式四聯收據給該民眾,亦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一直將該遺失物置於辦公桌旁抽屜內,去年二月間,為貪圖一時之便,竟拿遺失物中二千元繳納其信用卡費,彰化地院審結,依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將他判處一年四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及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白姓民眾離開派出所後深覺未執有收據似有未妥,遂致電派出所要求開立收據為憑,邱男於電話中表示會致電請其領取。隔日,邱雖有電請民眾表示可於當日下午六點前來領取收據,惟在該勤務期間內,邱仍未抽空依正常程序完成該拾得物之作業程序。

白姓民眾於同日下午五點許至派出所拿取收據時,邱僅取出先行製作、且未依規定編號之拾得物收據給他簽名收受。邱於隨後輪休二日後回工作崗位上,仍未依規定將拾得物陳報分局,亦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嗣因擔心延遲再處理該筆遺失物案件,會遭上級長官質疑及懲處,遂一直將該遺失物置於辦公桌旁抽屜內。

去年二月初,竟為貪圖一時便利,將該遺失物中二千元侵占入己,用以繳納其信用卡費。嗣因白姓民眾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未發現該拾得物登錄訊息,乃至首長信箱反映,經警調查而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