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停飛害官兵無法搭機 判賠二千六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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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四年前標得國防部外離島官兵空運的採購標案,次年卻宣布停飛,造成官兵無法搭機,國防部只好重新招標、購買機票,再對遠航提出重新購票價差的損失訴訟。台北地院認定求償有理由,判決遠航應給付國防部二千六百一十萬餘元。

遠航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得標國軍外離島官兵空運委商等十項採購案,約定遠航必須提供每日官兵公費搭機的機位數,以利官兵在本島與離島間的疏運。

國防部主張,遠航突於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宣布停止一切飛航營運,影響官兵搭機權益,除發函詢問復飛時間,並通知遠航若無法在同年十二月底前復飛,將終止契約。

由於遠航未在期限內復飛,國防部只能終止契約,並將遠航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標,導致國防部受有重購機票價差的損失,因此提訟求償二千六百一十萬餘元。

遠航答辯指出,民航局於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廢止該公司的民航運輸許可,公司已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與國防部之間的契約終止,不應該歸責於遠航,認為國防部求償無理由。

法院審理指出,在民航局廢止許可之前,遠航已暫停營運,並開記者會宣布停業、資遣員工,可見早因財務狀況難以維繫公司營運,無法履行與國防部的契約,不可歸因於民航局,判決遠航應賠償二千六百一十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