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劍青檢改批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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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累犯」論罪引發檢院互槓。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二十七日作出統一見解,認定應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與辯論。對此,劍青檢改二十八日發出聲明抗議,指大法庭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胡亂下指導棋,增加基層法官與檢方負擔。

大法庭裁定指出,訴訟程序上應由檢方負舉證責任,由檢方提出構成累犯的主張與證明方法,法院才需就此進行調查與辯論,若檢方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將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量刑因子中的品行來審酌量刑。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認為,審判實務上,就算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法官頂多是從最低刑度加重一個月或多意思一下,即便不構成累犯,但其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法官也會納入考量,到底構不構成累犯,對判決結果影響極低。

此外,檢方也鮮少以累犯要求加重或提出上訴,累犯向來不是檢方控訴的重點。大法庭要求檢方對累犯應負舉證責任,甩鍋他人不僅無解於問題,更將大幅增加法官負擔。

影響所及,法官更需詳細審酌檢方的舉證內容、辯護人的答辯,如有證人還需交互詰問,並須在判決書內交代是否認定累犯及要否加重刑責的理由,恐癱瘓一、二審法院,也恐成為日後爭相上訴的破口。

對此,最高法院晚間也發出新聞稿指出,檢察官對於個案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的事項,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已慎重考量,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的必要。

法院仍可以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的前科、素行資料,列為犯罪行為人品行的審酌事項,充分評價被告罪責。

最高法院認為,累犯為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的各界就刑法累犯規定應予以廢除的聲浪從未間斷,應由主管刑法修正的權責機關妥適因應。此外,對於劍青檢改的聲明流於情緒,最高法院也深感不妥與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