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斗內失金120萬 洩和解內容再賠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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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愛上網路黃姓女直播主「嵐嵐」,「斗內」一百二十萬元,事後認為遭感情詐騙找她談判,黃女同意還款三十八萬五千元,並簽下保密條款,但媒體仍報導此事,黃女提訟求償。一審認定張男違約,判決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五十萬元,二審台北地院改判黃男賠償二十七萬元確定。

有媒體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間報導,指「嵐嵐」(現改名嵐玥)向張男宣稱兩人是遠距離交往,誘騙張男貸款抖內一百二十萬元,半年間卻只見五次面,還只能吃飯,連手都不能牽,猶如「剝皮妹」,直到張男到她的展場堵人、打算提告,她才願意還款三十八萬元和解。

黃女獲知該報後提告,主張雙方簽下的和解書中規定,張男是出於自願抖內,但雙方本於善意協調後,她同意給付三十八萬五千元給張男,張男則不再追究,並應對此事保密。

和解書也明定,雙方如有違反約定,應賠償另一方懲罰性違約金五十萬元,該媒體報導詳盡,張男顯然違約洩密,因此提訟求償。

簡易庭認為,張男簽約時曾與律師討論和解書內容,明確知道違約的結果,確屬違約,因此依懲罰性違約判賠五十萬元。

張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違約金額過高,酌減改判為應賠償二十七萬元給黃女。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