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諾富特條款 旅館損國家利益最高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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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水域活動強制保責任險 明定旅客和親屬請求順序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諾富特飯店去年爆發群聚,立委質疑最高罰則僅十五萬元太低。立法院會三日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調高旅館業、旅行業罰則,違反情節重大事件者,可處十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三萬至十五萬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三讀通過條文調高旅館業、旅行業相關罰則,若違反情節重大事件者,可處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條文已有旅館業受僱人員違規相關條文,但最高僅處五萬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受僱人員違反情節重大者,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日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並制定旅客和親屬請求順序。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旅遊事故責任保險請求對象,包含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者本人,若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請求順位第一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依序是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因應水域活動盛行,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域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相關責任保險請求條文與順序,則比照旅遊事故保險給付。新法也明定,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