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餡巧克力不符本質 食藥署擬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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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食藥署近年祭出食品正名措施,要求純巧克力需含一定比例可可脂才可稱「巧克力」,但市占率90%以上的含餡、夾心巧克力卻成漏網之魚,遭監委糾正,食藥署將修法以防堵漏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陸續推動「食品正名」規定,包括米粉、醋、醬油等,民國106年元旦也針對巧克力祭出相關措施,要求只有可可脂、牛乳固形物達一定含量者,才可標示「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以及「白巧克力」;若是以植物油製作的巧克力,需依含量標示「代可可脂」、「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
 不過,上述規定僅適用不含夾心、沒有內餡的純巧克力,市占率高達90%以上的含餡巧克力卻沒有相關規範,即便連1%可可固形物都沒有,也可合法稱為「巧克力」,無需標示「代可可脂」,遊走法律灰色地帶,遭監察委員糾正。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國際間對於含餡巧克力規定大不同,歐盟、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明訂含餡巧克力產品的巧克力含量需達25%以上,才可在包裝上標示「巧克力」,韓國則是將含餡巧克力統稱為「加工巧克力」。
 反觀國內目前仍無相關規定,鄭維智說,部分含餡產品的巧克力只有薄薄一層,餡料甚至比巧克力分量還多,甚至沒有可可固形物都能標示為巧克力,遭外界質疑有標示不實疑慮。
 鄭維智強調,根據「食安法」規定,所有產品品名都應和本質相符,為防堵此漏洞,食藥署1年前開始邀集專家開會擬定含餡巧克力相關標示,討論重點包括「含餡」定義、可可脂含量多少才可稱為「巧克力」,以及是否針對含餡巧克力訂定特定名稱等,無奈各界意見大不相同,仍有待進一步討論凝聚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