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共同收養子女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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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與異性配偶一致 準用民法規定 交黨團協商修法方向不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同性婚姻收養子女的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二日初審通過修正條文,讓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相關規範準用民法收養的規定。本案須交黨團協商,但修法方向不變。

我國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依現行規定,登記完成同性婚姻者無法收養第三人子女,或是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養子女。

形成同志婚姻雖然合法化,因未開放同志配偶收養非親生子女,而單身者卻可合法收養非親生子女,造成有些同志伴侶「假離婚」、孩子「被單親」的怪象。

對此,朝野立委提出修法,希望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與異性配偶一致,法務部對此表示尊重。

司法委員會十二日排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有提案。召委黃世杰指出,由於五個版本在條文文字上大同小異,最後裁示初審通過立委范雲所提出的版本。

初審的條文指出,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但修法方向不會改變,應該僅會就文字上酌調整。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對於各立委及黨團提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規定,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與異性配偶趨於一致,法務部敬表尊重,但有關施行日期的規定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