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指地方條例規定萊劑零檢出無效 憲法法庭宣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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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台中、嘉義、台南、桃園市議會前年訂定瘦肉精「零檢出」規定,不服遭行政院宣告無效,因此就萊劑檢驗是否為中央權限或地方自治範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今(13)日判決行政院的函示合憲,也就是說,地方無權規定瘦肉精零檢出。

含萊克多巴胺的美豬去年獲准開放進口,台北市議會於民國109年審議通過「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要求豬肉零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違者處以6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但行政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因此聲請釋憲,同項事由另有台中、嘉義、台南、桃園等市議會也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大法官併案審理,並於今年二月二十三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審理後,於13日下午3時宣判。司法院長兼任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食品安全管理屬於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函告地方市議會通過的「萊劑零檢出」規定無效,未侵害地方自治權,判決行政院函示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