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網購仿冒商品再販售 恐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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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區施小姐問:我在蝦皮購物網路上都會買一些蠟筆小新、哆啦A夢、HELLO KITTY、美樂蒂、雙子星、角落小夥、拉拉熊等小朋友喜歡的卡通圖案用品,如果一時買太多,多餘的可否直接上網賣掉,如果最後確認是仿冒品,會刑事責任嗎?

答:施小姐的情況,一般警察常會偵辦調查,而程序上一定先進行網路巡邏,只要發現有可疑或明顯是仿冒商品陳列在網路頁面上,就會先進行購買,警方會將買回來的商品請這些商標權人來鑑定確認是否仿冒商品,如果經鑑定確定是仿冒商品,即可以據此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扣,行為人可能犯《商標權法》第九十七條非法販賣、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首先,告訴人主張蠟筆小新、哆啦A夢、HELLO KITTY、美樂蒂、雙子星、角落小夥、拉拉熊等具有商標權,通常會提出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相關證明,或許有被告面對這些仿冒商品會辯稱,自己並不知道告訴人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法官通常會從被告購買的來源與購買的金額來比較,就會認為這些商標應該都可以認為一般人的智慧常識可以知道有商標權人,被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以不會採信其辯詞。

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會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對於商標權人構成潛在銷售損失,同時會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另外,再想想這些商品之商標權人都常都是外國公司所擁有,一旦仿冒品猖獗,自己犯法同時一定也會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此外,扣到的仿冒商品,依《商標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法院都會宣告沒收,且如果可以計算出販賣的期間,另外也可以對被告獲利的犯罪所得進行沒收,所以販賣來路不明商品前,稍不注意還是可能要構成刑事上處罰,得不償失。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