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產翁欠安置費 子女免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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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八十歲林姓老翁一0九年喝清潔劑遭縣府安置在長照中心,費用九萬四千元,因林翁已無收入,縣府轉向林翁三子女請求,但林翁子女以父親有財產拒絕繳納,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都認定林翁有百萬房地產可維持生活,子女無撫養義務,判林翁子女免繳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姓老翁在一0九年間因故在家中飲用清潔劑,經鄰居發現後,協助就醫,住院治療後仍意識混亂,無法表達大小便需求,需專人照顧,縣府依老人福利法,協助安置在一家私立長照中心,從同年八月一直住到十二月,安置與醫療費達九萬四千元。

由於林翁已無謀生能力,縣府要求林的三名子女繳納費用,但林的子女認為父親與其兄弟繼承祖母的六筆不動產,持分比例有一百六十九萬,加上戶頭帳戶有一萬三千餘元,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依法規定,如果直系親屬仍能以財產維持生活者,無受撫養權利,拒絕繳納,經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彰化縣政府抗辯,林翁每月安置費用超過二萬五千元,而且林翁無謀生能力,名下的財產也是共有,無法立即變現使用,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應由具撫養義務的子女負擔費用。

一審認為,民法規定,直系親屬有撫養義務,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的限制,而根據調查,林翁雖然無謀生能力,但有繼承母親名下的不動產六筆,與兄弟共同持,持分價值為一百六十九萬元,加上名下其他帳戶的現金,有超過一百七十萬餘元,顯是有相當財產之人。

如果以縣府主張每月安置費用二萬五千元計算,林翁財產仍可支付安置費用五年八月,所以林翁的現有財產仍可維持生活,無受撫養權利,雖然林翁子女是其直系親屬,但對林翁的撫養義務尚未發生,所以縣府不得對林翁子女請求費用。

全案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認為林翁有財產,足夠維持生活,子女無撫養義務,判林翁子女免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