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跨國爭女 孩子可暫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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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判發回更裁 認最高法院裁定未踐行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程序 牴觸憲法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詹姓空姐與義大利富商興訟爭取八歲女兒監護權,最高法院裁定詹女須將女兒交付給義男,詹女認為裁定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救濟。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裁定未踐行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程序,已牴觸憲法,二十七日判決發回最高法院重新裁定。女童可以暫時留在台灣。

此案也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首件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法庭第八號判決指出,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人性尊嚴的重要內涵,但本案下級審裁定的內容都無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記載。

憲法法庭表示,女童居住義大利約一年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一0八年一月二十日),返台後至一00年十月二十七日抗告法院駁回抗告止,居住台灣約二年九月,住台期間遠較住義長,台灣可否認為女童新慣居地?法院應審酌何者為最佳利益。

憲法法庭指出,女童若暫時移居義大利,真的能消彌父母雙方對立嗎?母親訴諸媒體,是否達「虐待、傷害或已不適合行使或負擔對於其權利義務狀態」也有疑義,本案有應審酌而未審酌事項,與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意旨不符。

憲法法庭認為,原審及抗告法院未踐行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程序,最高法院裁定也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程序主體權意旨,及基於此而應享有陳述意見機會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判決廢棄原裁定,發回由最高法院更為裁定。

義國男子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公來台,認識詹女並交往,兩人一0三年未婚生下一女。一0六年底,義男以探望祖母為由,帶女兒回義大利與家族團聚二十天。義男不僅提前九天帶女童出國,且歸期一延再延,成為雙方興訟引爆點。

台北地院受理兩人改定親權的訴訟,並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詹女應將女兒交付給義男回到義大利。詹女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抗告也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義男向台中地院聲請執行交付子女,原訂今年三月十四日為最後期限,女童在最後期限前寫信給蔡總統與法官「求救」,表示「我想留在台灣」,引發社會關注。

法院執行官與義男十四日前往女童在台中就讀學校執行交付,不過女童不願離開學校、校方也拒絕交付。詹女十七日除聲請宣告該裁定違憲,也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讓女兒留在台灣。憲法法庭十八日緊急裁准停止執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