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公務員工時 放寬兼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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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休息日;同時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可於法定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另也通過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的期限最多為兩年

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調整。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