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運彩條例修正 銷管費用採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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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為落實銷管費用合理分配,明定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

此外,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銷管費用指的是,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的活動費用。

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協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共識,並無條文保留;這次修法重點包括,銷管費用採實體通路及線上通路銷售分別規劃的雙軌制、修正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等。

全案三十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及評定程序等,三讀條文規範,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評定者,或於運動彩券發行期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

因應現行運動彩券實務運作,三讀條文規定,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

三讀條文也明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