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增訂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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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等五法修正草案,明定原設於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並新增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規範。

司法院表示,這是繼民國八十八年、一0一年以來,行政訴訟制度及組織結構的第三次重大變革,完成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階段目標,具里程碑意義。

行政訴訟法共計修正八十三條,將原本分散在各地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審級。

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

修法後,仍維持行政訴訟的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新法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原則上應委任律師。

新法也增訂許多具開創性規定。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增訂防杜濫訴、調解、促進訴訟程序,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

立法院三十一日除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也一併配套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修法,明確規範新舊法銜接適用、各級法院管轄範圍、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及辦理事務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