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跟騷法上路 仍須持續檢討著力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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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跟騷嫌犯發出告誡書。(本報資料照)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一日正式實施迄今已超過半個月,各地陸續傳出涉嫌違反該法案例,甚至有嫌犯遭到聲押獲准。雖然我國早有多部法律針對跟蹤、騷擾行為進行規範,也訂有相關罰則,但跟騷法的實施補足了若干不足之處,對於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可謂更進一步。不過,法律固然有其嚇阻效果,但該法仍須持續檢討,以增進保障範圍;同時,社會大眾的認知也須跟上腳步,方能讓不幸事件的發生機率持續降低。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大約有七、八千件跟騷案,在跟騷法實施之前,已有《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針對跟騷行為訂定罰則,但這些法律仍有其侷限性,也因而讓心存歹念之徒可鑽法律漏洞,甚至釀成致死悲劇。例如,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女學生遭殺害案,凶嫌在案發之前即曾對被害人跟蹤、試圖擄走被害人未遂;倘若被害人報案後能獲得適當保護,並以公權力積極嚇阻凶嫌,當能避免此一悲劇。

跟騷法對於八種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騷,而令被跟騷者「心生畏怖」的行為樣態,採取書面告誡、核發保護令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等刑責或處分,而此種跟騷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該法也定有預防性羈押制度,希望藉此產生預防、嚇阻效果。

例如,跟騷法實施之後,日前南投一起案例中,凶嫌為求與前女友復合,竟不斷以電話騷擾、至前女友工作場所盯梢,甚至到前女友住處試圖點燃自製汽油彈、破壞監視器逃逸。該嫌即遭警方依跟騷法、家暴法聲請羈押,並獲法院核准。針對類似該案的恐怖情人案件,倘若能提早讓公權力介入、甚至採取預防性羈押,絕對有機會讓被跟騷者免於遭到進一步的傷害。

不過,跟騷法中雖然定義了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通訊騷擾、歧視貶抑等八種違反跟騷法的樣態,但該法係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跟騷行為進行裁處,因此該法還在立法階段即已產生疑慮。甚至,該法三讀通過之後,在野黨與婦女團體認為,違反該法的八項樣態若加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要件,將導致被害人舉證困難,而成為「有名無實的法案」。

其次,跟騷法規定的樣態恐未臻周全。曾有案例為,甲女拒絕乙男追求,但乙男的妻子丙女卻忌妒、怨恨甲女,因而持續對甲女施以無聲電話、騷擾信件;由於此一案例並非「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恐怕無法依據跟騷法向丙女追究責任。再者,所謂「心生畏怖」牽涉主觀認定問題,因此執法者是否重視、判斷、接受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也影響跟騷法的實施效果。

由於跟騷法仍然存在缺憾之處,在野黨與婦團提出若干意見與建議:八大樣態之外的跟騷行為應可彈性認定、以「與性或性別有關」恐降低跟騷法的保護力、檢討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的實施效果、檢討跟騷法與「性騷三法」定義的相異性等等。跟騷法正式實施之後,立法院、執法單位當可依據在野黨與婦團提出的這些意見與建議,持續檢討改善,以修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

除了法律之外,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仍有賴全民的觀念提升,透過各層面的教育,從源頭就開始降低違法的發生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