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同路段超速吃38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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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某家運輸公司的一部曳引車,十五天內在同一速限五十公里路段,因超速被開了三十八張罰單、挨罰六萬八百元!

這家運輸公司旗下的一部曳引車,去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七日,同一名司機行駛屏縣道沿山公路,被速限五十公里的同一支測速照相桿,接連拍下三十八次違規超速行為、各罰款一千六百元,總計罰款六萬八百元;曳引車公司收到罰單後,難以置信,認為開罰有誤、提起行政訟訴要求撤銷罰單。

曳引車公司主張,該路段速限告示牌與測速照相桿距離不足三百公尺,違反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應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判決認為,該測速照相地點經警察機關規劃並透過縣市政府道安會報及交通主管機關決議設置,並無違反規定情事,該運輸公司訴求無理,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