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圖利藥局 桃2衛生局前副局長二審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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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衛生局七年前在大溪新資生藥局查獲過期藥品,依法應裁罰三萬,時任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被控包庇不罰,遭檢方依圖利罪嫌起訴。一審判決二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二日依貪汙罪改判陳員一年八月,許員二年、緩刑二年,均褫奪公權一年。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衛生局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八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九瓶逾期達十六個月的感冒藥,且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紀錄,違反藥事法明確應裁罰三萬元,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藥局負責人透過關係,找上陳世璋,陳員又找許景鑫商議,要求下屬「能不罰就不罰」。許員收到兩次裁處書後退回,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認為應處罰,再簽稿並陳詳述內容。陳員再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呂等人才不再反對。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沒有明確事證可證明陳員有態度堅決、明確的指示呂等人免罰本案,判決二人無罪。

高院表示,許、陳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許員未附具體理由,即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陳員則向下屬表明就新資生藥局案件,不予裁罰。

高院認定,許、陳於本案違法裁示為行政指導,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新資生藥局因而獲得特殊利益,未於查獲時遭裁罰,均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二人構成貪汙罪的不法利益,改判二人有罪。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