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社會勞動做假案 二審減輕改判1年10月 前副所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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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社會勞動做假案30日宣判,二審認為原審引用法條不當,撤銷改判,翁男的行為造成社會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依偽造文書罪判他1年10個月;包庇做假的前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判1年6個月,考量楊自始坦承並有悔意,給予緩刑4年並向國庫支付40萬元。全案檢察官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改判較輕理由為法條引用不同,原審依刑度較重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論處,二審則用刑度較輕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量刑。

富商翁茂鍾因涉及司法圈醜聞而備受矚目,10年前,翁因炒股案等被台北地院判刑1年,台北地檢署囑託台南地檢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並於2012年9月執行完畢。但事後高檢署和台南地檢署重新檢視該案時,發現翁循不詳管道,以鄰近佳和公司之官田分駐所作為執行機構,並作假完成2千1百多個小時社會勞動,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收押5個月。由於翁身分特殊,事先媒合翁的執行機構整個過程也令人覺得很怪異,執行期間更有多名高階檢警前往關心翁,更引發外界對此案的關注,起訴檢察官不但押了翁男,甚至還簽出另案要追查是否有檢警系統涉及不法。

翁茂鍾和楊博賢兩人皆當庭認罪,惟蒞庭檢察官認為翁未交代完整犯罪過程,並非誠心認罪,從重請求刑判處2年以上之刑。最後,台南地院判翁2年2個月、楊判1年10個月;楊有緩刑並向國庫支付50萬元,翁未緩刑。

案經上訴二審,兩人均減輕刑度,並認為楊博賢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仍給予緩刑;翁茂鍾偵查初始否認犯行,案子到原審法院準備程序才認罪,且翁利用其人脈關係逃避刑罰執行,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之公正性,且犯罪情狀並無可憫恕之情形,未給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