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衝撞致1死3傷 判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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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酒駕造成一死三傷案,黃子洋一日被依酒駕致死等罪判刑七年十個月。圖為車禍現場救援情況。(記者蔣謙正翻攝)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男子黃子洋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高市前金區河東路、國民街口,酒駕衝撞林家釀一死三傷案,高雄地院一日依酒駕致死等罪判七年十月。受害林姓男子痛批根本輕判,刑度不符社會期待,盼以殺人罪重判。

但高雄地方法院表示,若照檢察官起訴事實,時速為八十公里,黃子洋從五福路至案發地點僅需半分鐘,且地上留下長達二十九點一公尺的煞車痕,可以見得黃子洋已採取防止結果發生之動作,再加上現場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被告若有殺人之意,在起駛不久就很容易車禍,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本案。

高雄地方法院一日上午針對三十八歲黃子洋涉酒駕殺人案開庭宣判,法官依酒駕致死等罪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他聆判後沒有太多情緒,受害林姓男子則未出庭,法官宣判後將黃子洋還押。

林男向媒體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他也痛批對方沒有和解誠意,對受害家庭提出要求一概不理。黃子洋曾表明願拿名下房產贖罪,但林男說,即使林家取得黃子洋過戶房產,也因房子仍有貸款利息需支付,且衍生的稅金無法負擔。

傷重的林男上月七日坐著輪椅親自出庭,強調當時和妻女站在斑馬線上,等著其他車輛禮讓,痛斥黃子洋的「衝出說」是一派胡言,怒控對方「蓄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