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開啟「問責」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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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相關法令設計形同放任政府干預網路言論。(取自李貴敏臉書)

褚瑞婷

NCC在六月三十日正式公告研議多年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預計將公告六十日,並將於接下來的兩個月期間舉辦公聽會與座談會,蒐集各方意見。草案公告以後,各界關注的焦點集中在NCC要如何納管境外的大型內容服務平台,在管制形式上是否會觸及言論自由與內容審查。

此外,NCC還將捐助二十五億元成立一個財團法人性質的專責機構,用以負責處理假訊息等相關業務。在野黨立委更是按捺不住地輪番砲轟,國民黨黨團認為NCC設立「打假機構」,只是為了消滅異我言論,遂行其政治目的,難道成立網路治理財團法人只是為了選舉?民眾黨立委蔡璧如也質疑,成立財團法人的目的莫非是為了年底選舉,要控制言論,所以急著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讓大家閉嘴不敢講話嗎?

面對在野的質疑聲浪,NCC僅表示此財團法人是為了協助政府模式中幫忙通知平台的角色,將以公私協力的方式進行,未來亦有可能與第三方單位合作。但是,從管制分類的方式以及此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來看,《數位中介服務法》的重點核心精神就是:正式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問責」。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原案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再前身則是《數位通訊傳播法》,而這些法規精神延續的則是NCC曾經提出過的匯流五法等相關以數位匯流精神為法治根基的全新通訊傳播法制架構。在這些法治架構的起始之初,乃是因為舊有的法規制度都是以傳統廣播電視媒體,以「境內」、「不跨域」為主,然而NCC早在民國九十九年左右,就已經意識到國內通訊傳播法規必須順應時代,顛覆舊有思維,因而帶起NCC近十年來對於通訊傳播法規的各種變革。

可惜的是,當初法規變革是為了因應通傳產業跨境跨域的服務限制,解除類別管制,鼓勵產業發展是法規制定的核心理念。然而,回到看看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除了依照服務別將業者區分以外,大多數的法條內容都是以「問責」為主,業者除了負擔必要的義務之外,特別是在假消息跟違法內容認定的上下架機制等等都有相關要求,反而成為草案的重中之重,也是讓外界最為憂心之處。

的確,多數網路服務使用者的媒體經驗都是以「內容中介」或「消費中介」為主的平台服務,再加上大型跨境線上內容服務平台業者的確在境內的媒體生態占有一席之地,為了保障使用者權益,「問責制」或「當責制」是不可避免的過程,世界各國也紛紛採取不同形式的管理方法將業者納管,這也是NCC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制定《草案》的原因。

儘管部分業者對《草案》機制表達肯定,但是大型業者目前都在觀望狀態,尚未明顯表態,畢竟《草案》若正式施行後,業者所面臨的義務與責任可能遠遠超過目前許多。而《草案》捨棄了鼓勵產業發展的精神,以「問責」為主的法規設計會不會讓平台服務者過分嚴謹的評估使用者的言論尺度,避免因為使用者的問題反而讓平台受害,間接造成言論自由緊縮,可能成為《草案》最大的後遺症。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