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新芯 台積電前經理判賠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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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積電不滿採購處前薛姓經理於離職後五個月,跳槽大陸新芯半導體,依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提訟求償。一、二審均判決薛男應支付台積電競業禁止補償金與違約金共二百五十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積電指出,與薛男於九十年三月間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於離職後十八個月內不得受僱半導體製造的競爭對手,若違反約定,應返還競業禁止補償金,且須支付離職前兩年內支領的薪資一千多萬元。

一0五年五月間,薛男被發現接受廠商招待,於同年七月離職,台積電並支付他特別補償金一百一十七萬。不料,薛男竟於同年十二月受聘於大陸新芯公司的採購副總裁、長江公司副總裁。

薛男答辯指出,他的職務無法接觸或使用台積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約定不符合勞基法的必要性規定,且雙方約定長達十八個月的競業禁止期限,已逾越合理的限制範圍。

法院審理指出,薛男負責業務確可知悉台積電營業秘密,台積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且十八個月的禁業期間應屬合理,但違約期間不到一年,計算後,薛男應支付共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