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供詐騙 女大生判刑

644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蔡姓女大生於去年九月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透過臉書假網拍詐詐得四萬餘元,經受害人報警後,警一分局循線查緝蔡女到案並依詐欺罪嫌法辦,雖然蔡女出庭辯稱提款卡遺失,仍遭台南地院依幫助犯詐欺取財判刑五月。
 市警一分局在去年九月廿日,先後接獲兩名民眾報案,稱於臉書交易社團中購買3C商品後受騙,分別被詐走兩萬九千元及一萬三千多元,警方追蹤收款帳戶鎖定到一名蔡姓女大生。同年十月廿九日蔡女到案說明表示,日前帳戶內確實出現兩筆來路不明的款項,猜測應是之前欠錢的友人還錢,遂自行提領花用。
 未料,今年二月蔡女出庭時竟改口辯稱,去年九月提款卡遺失且密碼連帶也隨卡片一起流出,當時致電銀行申報遺失,但沒有報案,她透過存摺發現被存入兩筆款項,也未起疑,只當做是欠錢的同學還錢而以。
 然而經檢警調查蔡女帳戶紀錄,從八月底到九月廿日案發前帳戶內都沒有錢,用提款卡領錢明顯矛盾,經與銀行確認後也未查到蔡女申報遺失提款卡,蔡女又在九月廿日後以轉帳方式提款一萬多元花用,卻不覺有憑空出現的款項有異,顯違常情。
 檢方也質疑蔡女提款卡一掉了,歹徒就利用詐欺詐取款項,而蔡女在察覺提款卡遺失後並未掛失,任由歹徒用以收取詐款,未免太過巧合,認蔡女有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且蔡女有花用詐款應屬共同正犯。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秉持認最為輕原則,認蔡女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法判處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合十五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