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3足歲子女 公務員轉調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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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十四日指出,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果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期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

考試院昨日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於院會通過,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該草案將在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三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六年,用意在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然而,為了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的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考試院指出,在參酌各界意見後,正式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且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

考試院表示,草案規定上述考試的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的三分之一,但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的實際居住地,沒有在同一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要調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者,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另外,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該優先考量,並且明訂該等人員在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的機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