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期約賄賂 更三審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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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莊刑事組長 收賄判13年定讞 逃亡10餘年 2年前返台投案 獄中視訊聽判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十三年定讞,逃亡多年後返台投案入獄。高院十四日針對羅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約賄賂案做出更三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

羅明村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被控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收受五十萬元賄賂,協助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嫌犯,更二審判刑十三年、褫奪公權五年,九十八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羅明村不服收賄案判決,九十八年間逃亡,律師團先後為他遞出超過五十次的非常上訴聲請。

羅明村藏匿越南十餘年,一0九年主動返台投案入監;高院更三審則針對羅明村另外涉及的期約賄賂案繼續審理,十四日宣判,人在宜蘭監獄的羅明村透過視訊聆聽判決結果。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更三審認定,李、王為逃避罪責,透過中間人介紹,覓得陳姓男子頂罪;李、王透過廖男安排與羅明村及槍擊案被害人會面,與羅明村達成支付五十萬元賄款對價的期約合意,換取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王涉案,並配合陳男出面頂替事宜。

更三審指出,陳男隨後果然遭警逮捕,最後被判刑入獄,但不滿李男始終未依約給付一百萬元,心有不甘而供出實情並聲請再審,經再審判決無罪確定,本案因而曝光。

更三審指出,羅明村為有調查職務人員,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應加重其刑,一審判決未加重而判刑十年,不符法律規定,因此撤銷改判十一年,褫奪公權五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