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恨租金高 5年後殺二房東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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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二0一二年就讀科大的施姓男子自認房東收較高房租,五年後持刀尋仇打電話給房東,卻將接聽電話卓姓女子二房東殺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施男犯案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但考量他是亞斯柏格症患者,仍有矯正教化之可能性,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施姓男子為亞斯伯格症患者,於民國一0一年就讀台中市某科大時,在校外向黃姓男子租屋;施男自認每月三千五百元租金過高,持續累積不滿情緒,相隔數年仍未釋懷,萌生殺人意念。

一0六年八月間,施男打電話佯稱欲租屋想約出黃男,卓姓女二房東輾轉接聽,與施男相約帶看房間。施男明知出面的二房東並非當年黃姓男房東,仍因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的行為固著現象,對殺人想法與行為產生固著,而固著於殺人行為的完成。

施男坦承與二房東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但就是覺得當天要完成殺人計畫才下手;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施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施男患有亞斯伯格症,但鑑定顯示行為時的辨識力與控制力均無異常,考量施男行為凶殘、惡劣,但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指出,施男犯行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但仍應考量施男本身的個別情狀,來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二審認為,「亞斯伯格症」患者,具有行為固著現象,因此施男當天即使明知出面的是二房東,仍做出與殺害原房東動機不符或不相干的行為;施男心中雖有悔意,但因障礙難以表達,不能據此認定毫無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