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司法官刪同學電子郵件被記過 提訟請求撤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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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三年前考上司法官,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因性騷擾同學又擅自上網瀏覽、甚至刪除該同學的電子郵件,被司法官學院記兩大過等,吳男不服提訟請求撤銷懲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無誤,判決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吳男於民國一0七年錄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次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參加司法官第六十期職前訓練,為期二年。但他於學習期間涉嫌性騷擾徐姓學員,遭司法官學院以言行不檢、有損司法官學員形象為由,記二次申誡。

一一0年二月間,吳男到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實習期間,利用與徐員先後使用同一部電腦,且該部電腦仍記憶徐員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的機會,連續七十二次擅自瀏覽徐員電子郵件,並刪除徐員的個人郵件。

司法官學院認為,吳男所為已觸犯刑責,違反司法官學院學員守則,且情節嚴重,對吳男記二大過。吳男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後,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指出,保訓會並非僅考量吳男被記大過的事由,而是經綜合評價吳男受訓期間整體表現,才駁回吳男的復審。至於學習司法官受訓時被司法官學院記過,只是作為成績考評之用,受訓學員尚未正式取得司法官資格,並無爭訟利益,因此駁回吳男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