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殺人無罪 羈押3年獲賠33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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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王姓毒販被控於二十一年前在柬埔寨槍殺同夥劉有誠及一女子,一、二審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但他翻供否認殺人,高院更四審改判無罪確定。王男聲請遭羈押共一千一百零四天的刑事補償,高院裁定共應給予三百三十一萬二千元。

王男(五十歲)為幫派成員,民國八十八年被提報流氓管訓,逃往柬埔寨投靠毒梟劉有誠。

檢方指控,民國八十九年間,王、劉在柬埔寨商討運輸毒品一事發生口角,王男將劉男槍殺,並將在場一名柬籍女子滅口,再找來郭姓男子處理屍首。九十三年間,郭男走私海洛因被警方緝獲,供出王男涉及毒梟黑吃黑命案。刑事局派人到柬埔寨挖掘死者骨骸。一0一年間,警方接獲與王男有債務糾紛的男子密報,協請大陸公安以偷渡罪逮捕回台。

一審桃園地院、二審高院均依殺人罪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更一、更二審認定王男供訴前後不一、有瑕疵,且無遺體等事證,改判王男無罪。更三審又判處無期徒刑。

更四審指出,王男供述有瑕疵,且從柬國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足以證明為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劉男,改判無罪,並依照速審法諭知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