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順向停車遭檢舉 私人停車格獲免罰

611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女子外出買魚湯,汽車未順向停車被檢舉裁罰九百元,她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黃女停放的停車格位,是店家門口自行繪設,非屬民眾可檢舉違規範圍,裁定撤銷裁罰。

二0二0年八月十九日傍晚五點多間,黃姓女子開車到永康區中華路一家鮮魚湯專賣店,車停店門口停車格內,進去買魚湯,遭民眾檢舉未依順行方向停車,經警方製單舉發,由市府交通局裁決中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黃女事後提出申訴,認為自己停放處是店家私人土地畫設的停車位,不應受罰;惟交通局認定黃女路邊停車,自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得以店家私設停車位主張免罰,舉發裁罰九百元並無違誤,要她限期繳款或到案。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黃女停車地點確屬店家私設停車格位,車頭朝店面車尾凸出跨越路肩至路面邊線,而該格位供汽車停放方式,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黃女確有未依順行方向停車的違規行為。然而,該行為不屬民眾可檢舉的違規行為,對該檢舉自不得舉發、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