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收歸國有 合憲

698

藍委質疑僅憑一條法令未徵收 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不侵害人民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全個各縣市的水利會收歸國有,國民黨等三十八名立委質疑違反比例原則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二日作憲判字第十四號判決,宣告農田水利法合憲,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

農田水利法於民國一0九年立法院通過,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藍營立委認為,全國有十七個農田水利會,現金七百七十九億元,土地灌溉面積二點三萬公頃,員工二千八百多人,僅憑一條法令就要收歸國有,未經合法徵收,違反比例原則。

聲請的立委指出,行政院預計今年十月在農委會下設置三級機關農田水利署,卻未完成農委會組織法的修正程序,應以法律明定,但行政院卻以行政命令為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關係人桃園農田水利會也表示,新法剝奪會員的結社自由權,危及基本生活保障,並侵害財產權,使會員權益遭受重大損害,有違憲之虞。

行政院答辯指出,農田水利會的性質與地位,是純粹法律創制的制度,不具憲法位階,是憲法託付國家立法並執行的任務,只是法律所設計的一種國家間接行政,農田水利會僅是「功能自治」的概念,不受憲法地方自治保障。

農委會也說,農田水利會面對社會或地理環境變遷、水資源公平有效利用,因水利會財政與會務長年遺留的問題、治理障礙等因素,已不能有效發揮功能,轉型為公務機關,有改制的正當性、必要性與急迫性。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背,不侵害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未侵害財產權,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認定相關法規均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