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扁、珍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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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更二審以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高檢署研議後決定全案不上訴,扁、珍免訴確定。

另吳淑珍、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另涉洗錢,各判刑二年、一年、十月,僅黃睿靚獲緩刑四年,檢察官就此部分也決定不上訴;不過,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均不服判決結果,已於九日提起上訴;蔡明哲判刑四月,也已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汙、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於今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解除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

判決有罪部分,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更二審認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二百九十九萬八千三百五十二點四美元沒收。

此外,陳致中犯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扣案洗錢財物八百一十六萬九千零一十五點三美元沒收;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分別判處十月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四年,須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扣案洗錢財物八百一十六萬九千零一十五點三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此外,蔡銘哲明知他人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財物,予以寄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褫奪公權一年。

高檢署收受更二審判決後研議多時,認為免訴部分是因為法律變更,日前決定不上訴;其餘部分則尊重法院判決,同樣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