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 漁業人權持續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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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辦理企業社會責任座談會。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臺灣漁業發展,不僅遵守國際漁業捕撈相關規範,並已朝落實提升漁業勞動條件,及大幅度增加檢查人力,提升漁業勞動檢查涵蓋率,今(111)年更藉由國家層級跨部會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讓臺灣往人權立國的理想邁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廣納相關部會、產業、人權團體的意見,研擬「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並參酌國際公約規範,針對問題提出七大因應策略,計畫經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期程自111年至114年,預計將投入經費約6.4億元,跨機關從不同面向系統性的改善船員權益。

農委會針對七大因應策略,詳細說明目前執行成果,涵蓋臚列如下:

一、落實勞動條件:已於111年5月20日修法將境外僱用船員最低薪資調高至550美元,並將逐年檢討調整;並要求薪資需直接匯入船員指定帳戶或以現金支付,禁止透過外國仲介公司轉付;且要求確實記錄船員工時。

漁業署111年召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說明會。

二、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

(一)要求新建漁船應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業工作公約(簡稱ILO-C188)之起居艙標準,並對無法改善之老舊漁船研提專案收購計畫輔導退場。

(二)修正船員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納入飲水及食物補給指引;110年已於國內港口設置7處船員岸上盥洗或休憩設施,111年再增設9處,並已設置4處岸電設施。

(三)建置網站公布外籍船員權益資訊、提供港口週邊船員相關設施資訊、公開遠洋漁船基本資料並提供申訴管道。

(四)已修法提高境外僱用船員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150萬元,醫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30萬元;另提供死亡慰問金,並獎勵協助搜救漁船;要求遠洋漁船連續海上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0個月;透過政策性措施鼓勵開放船上WIFI給船員使用;要求遠洋漁船甲板上工作應穿著充氣式救生衣,並補助部分購買費用。

三、強化仲介管理:已修法要求國內仲介機構應取得勞動部許可,合作之國外仲介應有來源國核准設立文件;所仲介船員發生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且仲介業者未善盡應有責任者,或評鑑成績連續2年為丙等者,予以廢止許可。

四、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漁業署刻正辦理新招募勞動檢查員60名,預計111年10月可投入檢查,可望大幅提升檢查頻率;除已於111年8月8日公告「111年度漁船裝設監視影像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另研擬第三方驗證制度,補足國外港口檢查量能;內政部已訂定「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強化機關權責分工與被害人鑑別、保護,並由各部會辦理教育訓練,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對被害人之鑑別能力。

五、加強權宜籍漁船管理:已修法禁止我國人投資經營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之外籍漁船,並禁止此類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已預告修法要求權宜船之船員勞動條件,在修法完成前,在新許可投資經營許可時附加勞動條件;已建立對進入我國港口外籍漁船之聯合檢查機制,本年完成檢查2艘權宜籍漁船。

漁業署支持NGO團體辦理外籍船員法令宣導會暨聯誼活動。

六、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111年8月漁業署派員與鮪魚公會及學者赴印尼洽談漁業勞務合作事宜,8月至9月亦派員赴美國向美國勞工部說明我國漁業人權進展。

七、宣導共善夥伴關係:111年已辦理1場次船員關懷活動、1場次與關切人權之民間團體交流座談、13場次ILO-C188公約宣導、4場次人權教育與企業社會責任宣導。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遠洋漁獲物高度仰賴外銷市場,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市場國,除限制輸入水產品不得涉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撈行為,亦不得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須配合遵守以確保漁獲物外銷不因此受阻。農委會強調,改善漁業人權需要政府與業界共同努力,加上民間的監督與合作,透過落實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各項策略與行動,可望實質且有效的保障船員權益,提升我國漁業形象,維持漁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