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沒黃燈警示 撤銷闖紅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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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安樂區一處路口管制號誌的燈號沒有黃燈警示,直接從綠燈變紅燈,駕駛人被警方告發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定號誌設置違規在先,撤銷處分。

郭姓男子一月八日上午騎機車被警察攔停,遭舉發闖紅燈。他認為自己是在路口看見綠燈箭頭後才右轉,事後再次回到現場查看,發現該行車管制號誌的燈號沒有黃燈警示,而是直接從綠燈變紅燈,訴請撤銷處分。基隆地院認為,號誌設置違規在先,且駕駛人進入路口右轉後號誌燈已不在視野範圍內,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郭男當時沿樂利三街通過路口,被執勤員警目睹他闖紅燈右轉麥金路,過程全部被密錄器拍下,員警上前攔停舉發違規。監理所也認定郭男有紅燈右轉違規行為,處罰六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郭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通過路口前先確認樂利三街號誌綠燈才右轉,怎料他進入路口後號誌卻變換為紅燈,但早已不在他的視野範圍。郭男表示,他收到紅單後重回現場觀察,發現該行車管制號誌的燈號未呈現黃燈,而是直接由綠燈變紅燈,讓駕駛人完全沒有緩衝空間,明顯違反相關規定,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院勘驗郭男提供的路口號誌時相變換影像,確認其陳述無誤;加上工務處函文也表示,二月二十六日接獲民眾反映,樂利三街紅燈右轉箭頭綠燈結束後並未顯示三秒黃燈,隔天已調整設定。

法院指出,駕駛人通過路口後除了要確認號誌,同時還得注意四周人車,不可能全程緊盯號誌。

據員警錄影畫面顯示,郭男通過路口時間不到三秒,如果依照市府更正設定的時相,其通過路口時應全程為黃燈屬合理推論,判決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