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幅畫作遭丟棄 主辦單位判賠二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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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術家江漢清六年前受邀創作巨幅畫作「黃昏的漁港」,參展首屆台灣藝術博覽會,約定賣出價金各半分,但該作品事後卻遭毀棄,氣的向主辦的貓頭鷹藝術協會理事長姚通吉提訟索賠。台北地院指出,姚未經同意擅自處分畫作,判決應賠償市價五十萬元的一半、即二十五萬元。

貓頭鷹協會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間在台北世貿一館舉辦首屆台灣藝術博覽會,江漢清受姚通吉之邀,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由於協會提供所需畫布、顏料。

江漢清當時創作題為「黃昏的漁港」的巨幅畫作參展,標示售價為三百六十萬元。雙方並約定,畫作若在展覽期間或展覽後賣出,價金一人一半。

江漢清主張,姚通吉在博覽會結束後告知,會規劃陸續在全台各地辦展,因此未歸還畫作,但他去年一月要辦個人畫展,向姚通吉要回畫作時,才知得畫作已被姚丟棄。

江指出,自己擁有畫作的所有權,卻被姚通吉毀損,即使不是故意也有過失,認為該畫作至少值一百七十五萬元,決定提訟求償。

姚通吉答辯,雙方口頭約定畫作若未售出,所有權歸協會,因畫作太大無法放在一般室內,才放在協會大樓一樓的公共空間,長期間放在地面而毀損及蟲蛀,才交大樓大型廢棄物處理車載走。

姚認為,依江漢清畫作的市場訂價及陳放地點受侷限,潛在賣家稀少,不值一百七十五萬元,且江未支付任何畫布、顏料、畫框、運費、場地租金及保管責任,求償無理由。

法院指出,江漢清從未放棄畫作所有權,若畫作已歸協會所有,姚通吉去年一月何必就丟棄畫作一事傳訊息道歉,認定姚未經同意擅自處分畫作,應負賠償責任,經計算畫作市場價值約五十萬元,判姚賠償二十五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