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50年公有建物 近2成未文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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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逾五十年的公有建造物,拆除前須經主管機關進行資產價值評估,但近六年來拆除逾五十年公有建物中,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監察委員浦忠成認為相關作為有無違反立法?已申請主動調查。

依文資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興建完工逾五十年,管理機關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但據報導,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文資法自民國一0五年修法後,截至今年三月底,全台有二萬三千多棟五十年公有建物,僅一點五%(三百五十三棟)提送文化價值評估;六年來拆除逾五十年公有建物中,近兩成未辦理文資價值評估,形同違法拆除。

監委表示,地方文化局若刻意忽視或未依規定落實辦理,文化部又未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管轄權,再加上未就此訂定相關罰則,將形成文資保護制度的漏洞。

監委指出,文資專家認為,如等到處分前才提送評估,可能影響已完成的設計與規劃,因此有必要積極進行文資大普查,避免增加處分時程,影響有效利用。

但監委質疑,地方政府相關文資普查人力嚴重不足,也是評估無法落實原因。主管機關在文資普查、評估專業人力規劃等是否允當?未經價值評估即拆除,是否違反立法意旨?相關法令規範及制度運作有無檢討改進之處?將詳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