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寫課文、走樓梯 校方判賠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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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導師作為已構成不當管教 造成學童無法下課休息 侵害人格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導師認為學生未依規定量體溫等,罰其寫課文、走樓梯。學童認為遭不當管教,提訟求償。士林地院認為,導師的作為已構成不當管教,造成學童無法下課休息,侵害其人格權,判決校方應賠償三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學校要求在校學生須於上學前量測體溫並紀錄。這名國小學生未於上學前量體溫,另因到校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等,被導師處罰在下課時罰寫課文三遍。

後來因為該學生無法完成罰寫,改成罰走一至五樓的樓梯、來回十趟。

該名學童認為,導師害他沒有休息時間,侵害他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由其父母代為提訟請求國賠二十萬元。

校方答辯時否認不當管教,指導師的作法是在引導學生發展,屬於輔導管教行為,且學童均未提及曾因此事身體感到不適。

法院指出,導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仍須受到檢視,且應考量與處罰動機是否具有關聯性或合乎比例原則。且導師未考慮口頭糾正或通知家長等方式處理,即要求罰寫課文,致其無法下課休息或上廁所、自由活動等,確實足以造成學童身體不適。

法院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禁止的處罰方式,即使是學生主動提議的處罰方式,導師也無法免責,確已侵害學生人格權,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判決應賠償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