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愛上酒店女 月給20萬、買名牌包分手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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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蕭姓老闆上酒店認識吳姓小姐展開交往,每月給女方二十萬元生活費,贈送房地、百萬名車,分手後控訴吳女劈腿詐騙他財物提告求償一千二百萬元;法院審酌,蕭曾對吳說「男人最大成就是讓他的女人各方面滿足」,也無證據顯示吳女有施以詐術,認為蕭求償無據予以駁回,可上訴。

蕭男於一0六年十月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吳女,二人交往後花了三百二十七萬元買一輛車贈送給吳女,吳女又以共組家庭為由要求婚前同居,自己又應對方所需買房、買地送給她以備新婚,但吳在收到車子、房地後都拒絕履行原負擔,認為她是施用詐術騙取自己財物,對吳女提告要求返還車輛、房地,並求償一千二百萬元。

但吳女辯稱,和蕭認識因互有好感交往,蕭也每月給她二十萬元當薪資充當生活開銷為由要求她從酒店辭職,和蕭再一起期間並無其他男友,也不曾向蕭表示願意共組家庭,認為自己並沒有對蕭詐欺,車子房地也是蕭基於二人感情才贈送。

法院認為,蕭雖主張女子劈腿,但根據他提出相關影像都是在二人分手後拍攝,無法證明;另根據LINE對話紀錄,吳女當時跟蕭男說下雨天無法出門,想要買車代步,之後由吳選好車帶蕭去看才買,可見蕭是基於照顧吳的目的才買車,難認有專供二人出遊使用意思。

法院審酌,蕭男身為公司負責人,依其年齡資歷當有足夠社會閱歷與經驗是否要和吳女交往,並決定是否贈送財物給交往對象,蕭一開始在知名酒店認識吳女,對她的職業就有一定認識,交往後蕭又以吳擔任他公司業務主任、總經理秘書,每月給她二十萬元薪資。

法院指出,蕭、吳多次到百貨消費、出國玩,吳都會買名牌包、手表及珠寶,更曾一起到東京、荷蘭、港澳、新加坡及香港、杜拜旅遊,都是由蕭負擔相關卡費,且吳女還曾說做醫美要價不菲,蕭則回「男人最大成就就是讓他的女人在各方的滿足」,蕭若出於討好吳,以滿足對方金錢物質需求獲取情感回應,自應思考衡量,不能以贈與財物、金錢後,又未達自己原預設的結果,就認為過程遭詐欺,認為蕭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