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苑工商學生國賠案 高分院判梓官國中賠16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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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高雄市高苑工商林姓學生由梓官國中代訓舉重期間,因搬運大樹不慎被壓傷造成下半身癱瘓,要求學校賠償二千萬元。高雄高分院判梓官國中賠償五百卅三萬元,更一審判該校再賠償一千一百萬元,總計梓官國中要賠償一千六百卅三萬元,可上訴。

林姓學生說,他原為梓官國中舉重隊學生,一0五年畢業後進入私立高苑工商就讀,因學校無舉重教練及設備,乃協議由高苑工商委由梓官國中代訓,定期至該國中接受原黃姓教練指導。

一0五年十月四日颱風過境後,林在學校練習舉重,黃姓總務主任及黃姓教練,命令他與施姓等五名舉重學生整理校園。林等人準備將一顆大樹放下時,他因走避不及遭壓住身體,導致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請求梓官和高苑兩校國賠精神慰撫金、醫藥、看護、勞動能力減損等共二千萬元。

梓官國中說,林生未注意同學們已準備將樹木放下,也未及時反應導致受重傷,與公共設施是否有缺失無關,更無因果關係。又說當天黃姓主任在校外,黃姓教練也未命林等人搬樹,是對方主動幫忙,否認有過失。

高苑工商則說,該校不是公務機關或公法人,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況且,發生地在梓官國中,黃姓總務主任及黃姓教練二人也不是高苑職員,沒有理由要求其賠償。

高雄高分院上訴庭查出,案發前一天,黃姓主任曾以LINE委請黃姓教練找一、二位舉重生帶工具整理校園,僅認定梓官國中有疏失,判決賠償五百卅三萬元,林生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開庭審理,梓官國中對於林生指控有過失部分不爭執,法官審酌林生提出求償款項,認為學校應就勞動能力損失、生活上需要等費用部分,再賠償一千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