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公車撞死人 司機判5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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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許姓司機前年駕駛三重客運公車,因毒駕失控開上人行道,造成一死一傷的意外。二審認定許男三天前吸毒釀禍,卻否認毒駕、未賠償被害人,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刑五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許男(四十八歲)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駕駛公車,行經內湖路一段時,疑似因精神不濟,致公車偏移開上人行道,不但沿路衝撞多部汽機車,並造成一死一傷的意外。

許男向檢警供稱三天前曾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將他起訴。

許男出庭時坦承平常太累會吸安非他命、每天開公車超過八小時、及疲勞駕駛打瞌睡,承認涉犯過失致死罪,但堅稱事故與吸食毒品無關。

一審士林地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案發前公車左右漂移、許男坐態不穩、也未理會攔車民眾,意外前一路向右、沒煞車減速等;且事故後,許男出現麻木、恍惚、精神不濟,身體控制能力下降,認定屬毒駕,將他判刑四年六月。

二審高院審酌許男仍否認毒駕,個人均未賠償付出金錢,且為累犯須加重刑度,認定原審刑度過輕,加重改判五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刑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