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導師被控猥褻女學生 無證據佐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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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基隆市某國小男導師二0一九年間被指控,利用學生午睡拉班上女學生的手替他自慰。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女學生患有憂鬱症,所指控離事發時五年,到底是夢境,還是現實生活中發生過,難以驗證,因無證據佐證男導師猥褻女學生,判男導師無罪。

判決指出,基隆市某國小五年級男導師二0一九年間被指控,他在五年前趁學生午休期間,把班上女班長帶到導師休息室,要求她一起看A片,還解下褲子拉鍊,拉女學生的手替他打手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以男導師構成性騷擾情節重大,當年九月決議解聘。

檢警調查時,男導師喊冤指稱,他若真的有這樣的癖好,受害女學生不會只有一個人,他還說,「我是因為家裡窮才考師院的,我不會為了自己的一己之慾毀了自己的前程,我真的沒有做。」

檢方調查,女學生原本正常,突然小五年級時心情鬱悶,出現輕生行為,經國小、國中輔導室老師輔導,認為她患有憂鬱症。基隆市衛生局也發現她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明顯,直到二0一九年念高中時住院接受治療指出,她常夢到男生的下體,才說出國小五年級男導師曾帶她看A片,與拉她的手替他打手槍。

檢方認定,女學生罹患憂鬱症,與遭男導師猥褻有關,依涉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時,男導師辯護律師主張,女學生是在念高中後才控訴男導師猥褻,離女學生國小五年級已超過五年。此外,檢方所提證據都是依女學生夢境所述,學校輔導紀錄無任何男導師的犯行記載,也未提及本案細節,無法證明男導師真有猥褻女學生。

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檢方依女學生輔導與就醫等紀錄,雖能證明女學生國小五年級的情緒反應及患有鬱症、與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等事實,但女學生的身心變化,成因究竟為何,與女學生所指遭男導師猥褻,是否具備關聯性,尚難證明。女學生的指控到底是夢境,還是現實生活中發生過,難以驗證,加上又無其他證據可證男導師有猥褻女學生,因此認為,依檢方蒐集的事證,無法讓合議庭對男導師被控猥褻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因此判男導師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