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贈品30元以下是否涉刑責 最高檢:由檢察官依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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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選舉即將投票,贈送30元以下的競選文宣是否就不涉刑責?最高檢察署今(12)日指出,是否構成賄選,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

在「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中有關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者,是否構成賄選,每到選舉就會引發討論涉及觸法的相關標準。

針對查賄標準,最高檢列出六項是否涉賄的判斷標準,包括,第一為端正選風過渡方式。過去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是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禮品等不法對價。

價格認定易生爭議。候選人所送物品的價格,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如自國外進口貨品,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容易有爭議。

避免化整為零。候選人的宣傳物品雖為價值輕微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方式迂迴逃避刑責,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須視實際案例個別研判。

發放宣導品衍生走路工問題。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

對於無資力或青年從政造成不公。候選人競選激烈,如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主觀上雖是為加深選民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產生不公平、不利因素。

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即日本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贈送禮品易生瓜田李下賄選之嫌,也應逐漸禁止。

最高檢指出,廉能的政治環境,需有高水準的國民,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如候選人透過賄選不正方法當選,將嚴重影響政治秩序,也是貪汙的開端,呼籲候選人應以公平、公正方式競選,共同營造乾淨選舉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