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投票 中選會: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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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日韓等國可以實施確診者投票,台灣仍無法實施一事,中選會二十六日表示,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等方式,是有法律依據,但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缺乏規範,於法無據。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七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其中「另有規定」,指的是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投票所投票,所以其餘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中選會強調,日韓等國採行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提前投票等方式,是有法律依據,與我國不同;且依我國法律對於不在籍投票等制度缺乏規範,因此不在籍投票或特設投票所,仍於法無據。

中選會強調,投票為公民的法定權利,但確診者的投票權利,與二千三百萬全體國民、一千九百三十萬的選舉人及三十萬選務人員的健康權利有關,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等規定合併考量,以保護自己與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此外,國內大考與選舉投票也有不同,中選會說明,依選罷法規定,選舉人須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但大考中心辦理特別考場為法律所許可,且不受戶籍地限制,可以尋覓特定少數適當地點,但投票所共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九所,分布於各村里,與大考中心得設特別考場,有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