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二次酒駕被查獲 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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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洪姓男子前有多次酒駕前科,仍不知警惕,涉嫌於今年三月及六月間,二次酒駕被查獲,彰化地院審結,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顯未思悔悟,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洪男前有六次酒駕公共危險之前科,其中於民國一0九年間,經彰化地院判處十月徒刑確定,去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今年三月十日上午,在二林鎮住處飲酒後,竟仍駕駛自小貨車上路,同日上午九點十二分許,行經二林鎮仁愛路與明泉街口,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檢,並測得其酒精濃度為一點二六毫克。

沒想到,洪男又於六月十日上午上午十點二十八分許,因不勝酒力而在道路中間怠速停駛休息,經警據報到場,測得其酒精濃度一點九一毫克。

法院認為,被告於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均屬酒後駕車之同類犯罪,顯未思悔悟,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應依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駕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不含上開累犯),猶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酒類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其飲酒後,已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又無駕駛執照,竟仍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顯見其未能記取教訓,罔顧用路人生命及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故有使其入監接受相當期間矯正之必要。又考量坦承犯行等情,定應執行二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