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遭廢證 5年不得再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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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報關業者因報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非洲豬瘟肉品,或因走私等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兩年內不可再申設報關業;為防杜違規業者短期回歸市場、影響監管,財政部預告修正辦法,將兩年延長至五年,擬明年一月上路。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果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被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滿兩年者,同一人不得再向關區申設報關業。

關務署官員指出,實務上有遭廢證的報關公司負責人一到兩年就「另起爐灶」,近日預告修正部分條文,將不可再申設報關業的年限延長至五年。這次修正辦法也將報關業員工離職時,須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報關證的期限,由三十天調整為離職隔天起一個工作日內。

此外,報關業受進出口人的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修正辦法中明訂,報關業應「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委任書。關務署官員說明,目前辦法規定海關得「隨時」要求提示或查核,實務上,海關則大多要求報關業者在七個工作日提出委任書,卻有報關業者到第十個工作日、或處分書都發了才補提,並主張法規沒有規定不可後補,因此應撤罰。

官員表示,為避免爭議,修改成「依海關指定期限」,至於為何沒有直接明定七個工作日?則是為了保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