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三刀刺死同事 判十五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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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某工程行職員洪東陽,去年因故與顏姓同事發生口角,竟氣到購買水果刀朝顏男猛刺三刀致死。一審、二審均依殺人罪將他判刑十五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洪、顏二人為工程行同事,平日相處不睦。去年九月一日晚間,兩人在宿舍發生口角後,洪男心生不滿,到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時,見顏男站在路邊,立即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及後背等處。

顏男重創後不支倒地,洪男隨即走回宿舍打包行李,從容離開現場。顏男被發現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

一審基隆地院審理時,洪男否認殺人犯行,辯稱遭顏男恐嚇,當天喝酒後一時氣憤,想教訓顏男才去買刀,不知對方會死亡。洪男辯護律師也說,洪男沒殺人犯意,因喝了酒,又遭對方恐嚇,才一時失慮犯案,只有傷人犯意。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洪男行凶時,下手凶狠,其中一刀貫穿胸腔,案發後不到一個小時即死亡,有殺人直接故意,並非只有傷害犯意,且犯案時未受酒精影響,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審無違誤,駁回洪男上訴,維持十五年刑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