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49死 李義祥判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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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不合理不能接受 要上訴 交通部長:尊重法院判決

記者林有清、陳柏翰∕連線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重大事故案,歷經一年多審理,花蓮地院昨天就公共危險等案宣判,主嫌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罪等八罪被判刑七年十月,移工華文好涉過失致死被判無罪,十五名罹難者家屬到場聆聽判決。全案可上訴。

李義祥共計被控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八項罪名。

一審的花蓮地院判決,李義祥犯過失致死、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處有期徒刑五年及三年不等,合併執行七年十月,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金;涉肇事逃逸部分,被判無罪。華文好僅被起訴過失致死,判無罪。

潘堂益依過失致死判處四年十月、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文書處四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月;中棪工程顧問公司專案經理郭國振判刑四年二月。

李義祥的合夥人林長清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二年八月,併科五十萬元罰金;違法借牌給李義祥的東新營造負責人黃平和,違反政府採購法,判處二年六月;東新營造實際負責人黃文利,違反稅捐稽徵法處六月、業務登載不實罪處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對於一審判決,家屬表達不能接受且不合理,尤其李義祥合併判決七年十月,咸認四十九條人命死亡,難道一條人命就只判二個月?一定會上訴到底。

針對判決,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台鐵的發展仍以安全改革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