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候選人捐里長事務費 構成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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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陳小姐問:陳爸爸要參選里長,他認為現在年輕人不婚不生導致人口出生數少於死亡數,人口負成長已經成為台灣重大國安危機。某日,他在聯誼交友活動受邀上台致詞時說:「拜託大家挺我,若能當選,捐出里長事務費作為里民結婚加碼紅包、里民生育獎勵金,可直接向里長辦公室申請」等語,並做成宣傳單散發。請問陳爸爸會不會構成賄選?

答:每到選舉,總有候選人霸氣喊出「選上薪水全捐出,做公益」,向選民表態尋求支持。而二零二二年的九合一大選將在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辦,應景地來跟讀者談賄選之相關刑罰。

法院實務認為,雖然社會對候選人提出之福利性政見習慣以「政策買票」或「政策賄選」稱呼,但捐出里長事務費之政見並非投票行賄罪所指之賄選。理由在於此種政見與選民是否投票欠缺對價關係,因為候選人以「若能當選」作為提供里長事務費回饋里民之前提,亦即候選人若未能當選,則縱有里民確有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亦無從取得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反之,若該候選人當選,縱里民未投票支持該候選人,仍可獲得里長事務費用以回饋里民之反射利益。換句話說,無論要不要捐出里長事務費,都不會影響里民要不要投票給提出此種政見的候選人,因此不具對價關係。

本案例陳爸爸承諾當選後捐出里長事務費作為結婚加碼紅包、生育獎勵金,由於里長事務費係供里長處理里內事務之公款,而非薪給待遇或類似薪資之給與,只能使用於「因公」之支出,而陳爸爸身為里長候選人,以年輕人福利照顧事項為里長職責之重點項目,優先選擇發放結婚加碼紅包、生育獎勵金之方式支用里長事務費,廣為宣傳爭取里民認同,應屬「因公」概括範圍內之政見表達,無涉賄選。又,陳爸爸印製宣傳單散發,係為使里民瞭解其競選政見,並非基於行賄交付金錢、財物之意思而為,故陳爸爸不會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求賄賂罪。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