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自費收入 醫美診所罰17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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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一間醫美診所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關係人帳戶,三年來隱匿自費收入二千多萬元,未列入各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最終連補帶罰逾五百萬元。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私人診所從事醫療行為所收取的自費收入,負責人、即執業醫師,也應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

官員進一步說明,私人診所執行業務收入,包含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其中自費收入部分,時有執業醫師疏忽未列入執行業務收入申報,導致發生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

官員舉例說明,一間醫美診所自費項目種類繁多,員工收取自費收入後,將現金存入親友等關係人帳戶,稅局人員「嗅出」異常,選案調查過程中發現診所營業規模、知名度,與申報損益情形不相當。

最終查到這間診所在民國一0七年至一0九年,三年來隱匿自費收入高達二千多萬元,未列入該診所各該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申報;診所負責人經查獲後,承認短漏報金額屬實,願補繳所漏稅款約三百五十萬元,並繳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裁處的罰鍰約共一百七十一萬元,連補帶罰約五百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