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配合經濟部國貿局執行對兩俄出口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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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呼籲,經濟部於111年4月6日公告增列「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管制品項(下稱輸俄清單),並自公告日起生效,另於111年5月6日將該清單修正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下稱「輸俄清單」)。出口業者輸出上開清單貨品至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憑以報關出口,以免受罰。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履行國際合作義務,防止我國高科技貨品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作為軍事用途,海關積極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執行列入「輸俄清單」貨品,為避免出口廠商誤觸法令,出口業者務必切實遵循我國出口管制法令,並於貨物出口前善盡調查義務,若經海關查獲違反貿易法規相關規定,海關將依規定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裁處。

關務署最後提醒,「輸俄清單」相關內容及規定,出口廠商可參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官網相關高科技貨品管理資訊(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