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褻二女 前立委助理判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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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委前辦公室主任張書維被控於三年前與媒體聚會時,藉機對兩名女記者襲胸、摸臀,甚至企圖對一女性侵。張男雖喊冤,反控遭設局。一審依一個強制性交、兩個猥褻罪將他合併判刑七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張男性侵未遂,依一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兩個強制猥褻罪改判四年六月。

民國一0八年二月間,張男與兩名女記者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進入包廂後,張男先對其中一女出手摟肩,觸碰胸部。女子出言制止,但張男不予理會,仍摸胸、甚至摸臀。

稍後,張男又對另一名女子襲胸,一旁的女子記者見狀,趕緊以敬酒方式解圍。

續攤結束後,張男與一女搭計程車要到張男辦公室,但他突然要求司機開進旅館。女子不從,但張男保證他到旅館後,她便可自行離去。不料,張男趁女子進房間上廁所時,企圖對她性侵。

被害女子事後報警處理。檢方偵辦時,張男否認,還召開記者會說自己遭設局陷害,反控兩女誣告。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依據被害人、計程車司機、心理師及主管等人的證詞等,認定張男犯行明確,且對二女造成嚴重創傷、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能和解,依法判刑七年。

高院審理時仍認定張男涉犯兩個強制猥褻,維持一審各判一年四月刑度,被控性侵部分則屬未遂,依未遂犯判刑二年四月,三罪合併判刑四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